出处: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:2013-08-29 08:56: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
实施机关
国家林业局。
承办机构
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。
依据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;
(四)《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<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>的通知》(林资发[2003]139号)。
(一)申请人资格条件
(二)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
2、使用林地申请表;
4、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;
6、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、林木补偿协议、安置补助费协议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、补助方案的,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;
(三)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
2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。
无数量限制。
(一)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;
(三)审核同意的,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,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》;审核不同意的,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,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。
20日内。经批准可延长10日。
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。
1、用材林林地、经济林林地、薪炭林林地、苗圃地,每平方米收取6元;
3、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,每平方米收取8元;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,每平方米收取10元;
5、宜林地、采伐迹地、火烧迹地,每平方米收取2元。
(二)收费依据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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